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商标在先使用证据不充分,不能抗辩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24日,原告平行世界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轻管家”商标,申请商品/服务为第45类。2016年11月7日,平行世界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5类: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开保险锁;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安全保卫咨询(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2016年1月25日,被告小马飞捷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轻管家”商标,申请商品/服务为第45类:侦探服务;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殡仪;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2017年5月14日,小马飞捷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975996号“轻管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5类:服装出租;殡仪,其余申请项目,包括家务服务,均被驳回。
原告以被告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平行世界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庭查询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的结果,可以认定平行世界公司系第17977865号“轻管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平行世界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小马飞捷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主办网页将“轻管家”用于页面菜单、子菜单以及宣传页面中,用以宣传或者供用户选择服务项目,多处使用不同颜色、字体突出显示,网络用户通过浏览网页、下单等均能多次、清晰、明显地看到“轻管家”等内容,该种使用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第17977865号“轻管家”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为第45类: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社交陪伴;开保险锁;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安全保卫咨询(截止)。小马飞捷公司将“轻管家”使用在家居清洁服务上,该服务属于家务服务,落入第17977865号“轻管家”的保护范围,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商标的行为。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诉争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诉争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具体到本案,平行世界公司所有的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为文字商标,小马飞捷公司所使用的“轻管家”与第17977865号“轻管家”商标的呼叫、字形完全相同,尽管字体有细微差别,但普通消费者难以进行区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平行世界公司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其行为属于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被告小马飞捷公司认为其先于平行世界公司在家政服务领域使用“轻管家”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平行世界公司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即小马飞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轻管家”商标,小马飞捷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据此,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条件应包括:1、使用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2、使用人的此种使用行为使商标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此种“有一定影响”的判断应当结合商标使用的宣传、使用行为的持续时间、使用程度、地域范围、使用规模、地域范围综合判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马飞捷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平行世界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但是小马飞捷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仅能够证明其于2015年8月26日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轻管家”服务、2015年11月一家刊物刊发报道小马飞捷公司“轻管家”模式的事实。
第二次刊物刊发时间晚于平行世界公司申请注册第17977865号商标的时间2015年9月24日,该次宣传不应作为认定在先权利的依据。仅就2015年8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而言,无论是从小马飞捷公司进行宣传的频次、时间持续,还是从宣传报道的范围、主体来说,均未能表明该次发布会的宣传报道能够使小马飞捷公司使用的商标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此外,在2015年8月26日小马飞捷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至2015年9月24日平行世界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日,期限较短,并无证据表明期间小马飞捷公司继续持续使用“轻管家”商标并取得了一定影响,故一审法院对小马飞捷公司关于其取得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小马飞捷公司认为平行世界公司注册之后并未实际使用商标,一审法院认为,平行世界公司提交的证据四能够证明其在提供家务服务时使用了“轻管家”商标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小马飞捷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小马飞捷公司关于平行世界公司的恶意抢注等其他答辩意见,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平行世界公司对第17977865号“轻管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小马飞捷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平行世界公司要求小马飞捷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平行世界公司要求判令小马飞捷公司在其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论述已经认定小马飞捷公司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混淆和误导公众,平行世界公司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以消除混淆和误导公众造成的影响,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北京小马飞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苏州平行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北京小马飞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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