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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利用QQ和电话等工具骗人钱财 五人获刑

摘要:传销组织为获得更多利润和提成,竟然“拓展业务”: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和电话联系等方式骗人钱财。16日,记者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这个传销组织
        传销组织为获得更多利润和提成,竟然“拓展业务”: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和电话联系等方式骗人钱财。16日,记者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这个传销组织中有五人因犯诈骗罪获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开始,被告人陆某丹、杨某辉、黎某红、黎某梅、覃某芝先后加入“太阳神”传销组织,为获得更多利润和提成,五人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寻找诈骗对象,先与对方建立感情,再以自己身体不舒服需要做手术为由,由组内成员互相配合博得对方信任,骗取对方钱财,得手后再由陆某丹将骗取的钱财提取后上交上级组织的覃某某(另案处理),最后由陆某丹将上级按比例回拨的利润分发给成员。其中,陆某丹任该组织小组的组长,负责成员管理、工作策划和分工,并与诈骗对象QQ和电话交流;杨某辉任该组织小组的副组长,负责与诈骗对象QQ交流;黎某红、黎某梅、覃某芝是该组织小组的成员,负责与诈骗对象QQ和电话交流。2014年3月至9月,陆某丹等人分多次共诈骗五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34560元。          2014年9月17日,民警接被害人报案,经侦查,后将陆某丹等五名被告人抓获,并在五被告人身上查扣银行卡一批。          庭审中,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黎某红认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应为从犯。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丹、杨某辉、黎某红、黎某梅、覃某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陆某丹、杨某辉较被告人黎某红、黎某梅、覃某芝的作用大,量刑时予以区别。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红关于从犯的辩解,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对陆某丹、杨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对黎某红、黎某梅、覃某芝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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