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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评|项目方上币未果要求中介退上币费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摘要:在区块链行业,项目方为了将其发行的代币上线交易所,往往要向交易所或者其他关联方支付一笔费用,行业习惯称之为“上币费”。在这种“潜规则”下,也出现了一些上币中介,为项目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裁判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块链行业,项目方为了将其发行的代币上线交易所,往往要向交易所或者其他关联方支付一笔费用,行业习惯称之为“上币费”。在这种“潜规则”下,也出现了一些上币中介,为项目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裁判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档案

审判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03民初34908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判决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因项目需要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并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就公司上币项目一事进行商议,原告最终同意委托被告为其项目提供服务。

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提供上币项目全程服务,促成原告项目上Bitfinex交易平台并以此作为服务完成标准,项目服务费用为90万美元,原被告确认按90万美元等值的BTC或ETH或等额对应的上线代币支付。并约定自原告支付保证金后45个工作日项目如未上线的,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款项。

截止2018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服务费等值的比特币89.8个及其他费用5.5万美元至被告提供的其私人账户。但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实际履行义务,上币项目至今没有启动,且为了拖延退款,被告存在告知原告虚假的项目进展情况等欺诈行为。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9年3月14日退还原告10个比特币后,仍拖欠79.8个比特币至今未予返还。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财产后未按约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原物79.8个比特币(约人民币4786002.86元)。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手机网上交易系统交易记录主张通过BLOCKCHAIN钱包转账被告89.8个比特币,由于平台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交易双方的身份无法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比特币交易。

原告提供收款单位为“香港星鏈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币收据,“香港星鏈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币项目方转账14.03BTC、75.775BTC,以上收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比特币交易。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比特币,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香港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收取其比特币未能返还,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链法案评

1.法院为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目前判决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在证据环节上缺少了一个环节的内容。

法院的观点包括:交易双方身份无法确定,所以无法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比特币交易。通俗点讲,就是原告目前无法证明现在的被告是收到他们比特币的被告,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因原告举证不充分,遂需要承担举证不充分的后果,即诉讼请求被驳回。

区别于银行账户,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和伪匿名性的特征。即:1.任何人都可以创建比特币的地址,并且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2.通过比特币的地址无法直接确认交易对手的真实身份;3.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多个比特币地址,且彼此间没有联系的。

从链法团队代理的案件和咨询情况来看,很多比特币类数字资产纠纷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需要一个“连接点”,即伪匿名的比特币地址与具体交易对手的连接点,简单的说,比如通过微信或者邮箱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地址的确认,这样完成两个内容的确定,一是交易对手主体身份的实名确认,二是交易内容的具体确认,比如以什么价格交易了多少个比特币等。

正是这一环节的缺失,使得法院在裁判时驳回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2.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返还比特币,法院也认为本案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笔者认为,从实践来看,这样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设计本身就存在一些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来看,返还原物的一级案由是「物权纠纷」,二级案由是「物权保护纠纷」。

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基本的民事权利,和债权一起构成了民事基本财产权利,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支配权,而其核心是物的利用。其中动产是一切有形的、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使用的、可移动的东西。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等。

所谓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如果要返还原物,那么法律上需要先首先认定“比特币”是物。但是事实上,目前很难将比特币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1民终9579号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曾有这样的表述:

本案冯亦然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是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固有价值,比特币持有人须通过分布存储且全网确认的“公共记账簿”(数据库)所记载的信息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冯亦然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孳息)而要求乐酷达公司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此外,在上述判决中还提及,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亦然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链法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即原告向被告支付上币费,被告为原告提供上币的服务,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服务合同,原告可以主张对方违约,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在诉求上,既然有约定具体的上币费用,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这部分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从而避免出现“无法认定比特币为物”的尴尬。

3.关于本案的一些启示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伪匿名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某些时候,也会给用户带来一些麻烦。但是这种麻烦,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风控的手段予以规避。

以本案为例,如果具体的交易流程是下面这样,就可能会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以书面形式确认比特币的转入和转出。即,在转出比特币时,确认接收一方是具体、明确的主体(具体到某个人或某个公司)。在转出比特币时,确认上述主体与区块链地址的一一对应,从而实现比特币交易的环节可控、透明、真实。而与企业进行比特币交易时,对于员工出面办理某些具体事项时,要求出具公司相应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身份。

作为数字资产的用户,一定要了解的是,除了技术本身的风险之外,数字资产的交易流程,也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涉及到大额的交易,对于交易流程的风险把控,很有必要,这是最基本的风险意识。

 

本文来源:链法

作者:链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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